第二师铁门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日常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师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管理水平,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该项目各项工作能够按照既定方案稳步推进,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和兵团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管,是师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依法对本辖区内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建设、运营和资金使用行为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至2025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师市商务局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总体方案、重要政策进行研究,对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 师市商务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指定责任人,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立工作台账。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成监管小组,开展明察暗访,明确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监督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进度。对发现的问题开展经常性“回头看”,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专业力量围绕项目建设各环节,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为重点,对监管对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2.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
3.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4.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等与建设要求是否相符;
5.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抄送汇总申报企业。
(三)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按照县域商业体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开展建设,具体职责包括:
(一)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真实的项目申报材料;
(二)应当按照要求签署承诺书;
(三)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
(四)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检查和督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八条 师市商务局按要求开展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调查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实施计划完成情况数据收集、审核报送。
第九条 加强政务公开,在政府网站公示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信息及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条 师市商务局应建立检查问题清单,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应当整改的,应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跟踪整改情况,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第二师铁门关市县域商业体系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通报批评,核减、收回、停止拨付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法人)资金申请报告等措施。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转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项目申报材料的;
(二)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拒绝、阻碍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履行职责的;
(四)隐匿、伪造项目建设资料的;
(五)不按要求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的;
(六)不按整改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师市商务局、师市财政局、师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师铁门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实施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兵团、师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二师铁门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单位资产管理和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师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中专项资金奖补的建设内容,包括所有可移运设施、设备及其他资产。
第四条 资产归实施企业所有,师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共同监管。
第五条 师商务局、师财政局主要任务:负责各项目实施企业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在实施期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章 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七条 项目实施企业对专项资金奖补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帐、卡、实相符。
第八条 项目实施企业对专项资金奖补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师市商务局、财政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不得改变资产用途。
第九条 对项目实施企业中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资产,应加强监管和引导其使用。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十条 项目实施企业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无偿转让、出售、置换等,否则由资产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第十二条 企业在处置专项资金奖补的固定资产时应提前向师市商务局、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师市商务局、财政局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企业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师市商务局、财政局应及时收回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五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局会同财政局解释。
第二师铁门关市商业体系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师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和兵团商务局、兵团财政局、兵团乡村振兴局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兵团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通过项目申报评选等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至2025年依托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县域商业体系发展项目要与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实现职工增收与消费提质良性循环为目标,瞄准县域商业体系发展中的短板问题,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产业走,产业跟着市场走,坚持科学扶持、注重实效。
第五条 师市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方案、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及项目验收办法等,明确项目推进进度,确定资金使用标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项目动态管理,做好项目组织管理、指导监督、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工作。要加强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日常指导,履行好项目申报、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等管理责任,做好项目实施及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信息报送、案例总结等工作。师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按照责任分工,配合师市商务局做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师市商务局在申报及安排使用兵团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时,避免重复投入,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第七条 师市商务局应制定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清单和储备项目库,不得选择有严重违规记录、纳入警示和失信名单的企业。严禁承办企业中标后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八条 师市商务局要整理归档项目建设、评审、验收、资金拨付等各环节的文书材料,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工作方案、项目内容、决策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师市商务局应建立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细化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规范决策过程,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常态化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要强化追责问效,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条 师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建设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对于绩效评价、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由师市商务局组织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师市商务局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全面验收,不得采取抽查方式验收。对项目绩效评价、验收复核以及各级审计、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师市商务局应组织及时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和要求,建立问题销号机制,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兵团商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师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师铁门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申报程序
第一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需在师市注册的法人企业,主营业务符合第二师铁门关市县域商业体系项目的支持范围。申报企业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没有受到师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列入失信人名单;
2.申报主体同一项目未通过任何渠道享受或正在申请其他中央财政支持资金;
3.项目承担单位需签订《师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承诺书》;
4.项目申报单位须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并严格按照要求定期向师市商务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配合开展调研工作,接受师市相关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验收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1.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
2.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未满2年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或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4.项目具有金融风险发展模式不成熟的项目;
5.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6.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7.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8.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申报项目投资时间
所申报的项目投资周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开工新建或改扩建。
第二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
2.项目申报书(附件2);
3.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或建设方案;
4.项目预算方案;
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及自规、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3);
7.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申报单位(企业)、法人征信;
9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均须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编制目录,按上迷材料内容顺序装订成册,并盖申报单位公章。封面须标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申报专题、申报时间等。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 项目申报、评审流程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向师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师市商务局对材料进行审核;
(二)通过审核的项目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存在异议的项目,应进行针对性审查,投诉、异议成立的,不再纳入扶持计划,投诉、异议不成立的,应将审查结果再次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的项目,及时上报兵团商务局备案。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严格按照方案开展项目建设;
第五条 师市商务局负责督导本辖区内在建试点项目,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和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项目建设进度和问题;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若出现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师市商务局、财政局做出书面报告;如项目调整后不影响原建设目标的达成,由师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审查后,对项目扶持方案做出相应调整;如项目调整后不再符合原建设目标,不能完成试点项目任务,由师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审查后,从项目扶持方案中撒销该项目。项目调整、撤销情况当年底报兵团商务局、财政局备查。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七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申请单位向师市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师市商务局在收到申请的一个月内,会同师市财政局,按照《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专家验收组,分批对建设项目开展验收;
第八条 项目验收要对照师市实施方案和项目清单,围绕工作目标、绩效目标、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等,科学规范实施,客观公正进行验收。
第九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师市商务局会同师市财政局依据项目验收报告和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的结果确定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金额,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十条 师市商务局会同师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方案对企业的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以现场检查、项目主管约谈等方式进行督查,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和解决。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师市商务局会师市财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三)截流、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师市商务局、师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做出取消项目资格、项目实施单位列入黑名单或追究法律责任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实施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师市财政局、师市商务局、师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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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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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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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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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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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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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 内容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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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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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声明 |
兹以法人身份证明,以上各项情况属实。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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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加盖公章) |
附件2:
2023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县域商业体系
项目建设申报书
企业名称: (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真实性承诺
我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一、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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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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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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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 □民营 □三资 |
员工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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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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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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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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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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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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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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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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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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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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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营业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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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农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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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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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农产品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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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国家或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 |
□是 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 □是 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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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荣誉(市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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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商贸流通主体 □物流主体 □其他农业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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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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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商 业 项 目 建 设 思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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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商 业 项 目 建 设 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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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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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县域商业流通基础设施; □县域三级物流体系; □优化县域消费渠道; □农产品上行和冷链设施; □生活服务供给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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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报项目享受其他政策扶持情况 |
□已享受国家财政政策扶持; □已享受省级财政政策扶持; □已享受市级财政政策扶持; □已享受县(市、区)级财政政策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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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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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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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补助范围的投资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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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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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具 体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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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须为2023年内竣工项目; 2.建设起止时间到月;3、项目投资额包括该项目历年的全部投资(含土地等);4.符合补助范围的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款、办公楼等土建投资、租赁费等;5.申报多个项目应分列,可复制填写本表。
三.企业绩效承诺
主要指标 |
2023年 |
20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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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镇商贸中心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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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便民商店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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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物流公共配送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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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商业和物流网点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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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冷链流通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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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集散市场改造提升家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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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龙头企业培育家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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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农产品冷库(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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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设施(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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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全链条标准化的农产品品种数量(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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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物流共同配送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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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产地商品化设备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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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全链条标准化的农产品品种数量(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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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 |
供应链下沉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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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农产品(商品农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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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
新增农产品基地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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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新增就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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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带动农民收入提升和促进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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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承诺书(模板)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我单位申报2023年度第二师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专项资金,郑重承诺如下:
本单位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项目资金不用于征地拆迁,不用于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项目工作经费,做到申请项目(填写项目名称)无骗取财政资金,无刻意夸大投资规模,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违法违规使用各级财政资金行为和记录;此次申报非重复申报,非多头申报;企业依法注册,合法经营,所申报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并主动接受第二师商务、财政部门等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接受绩效评价,进行问题整改;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项目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承诺如有违反上述内容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愿意放弃资金支持,申报单位及法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师铁门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师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权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和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兵团商务局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实施意见》(兵商务字〔2021〕33号)等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专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使用和监督坚持“事后补助、简便易行、提高效率、绩效评价”的原则,确保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等五个方向。
第五条 要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采取以奖代补支持方式,明确支持比例和上限,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绩效评价、审计、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活动补贴、物流补贴、楼堂馆所建设等。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专项资金不支持师市城区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申报补助资金的项目按照企业申请、专家评审的程序进行,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根据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制定详细预算,经师市商务部门评审后确定具体项目扶持资金数额,且财政资金支持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度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第九条 县域商业体系资金支持项目按照兵团支持标准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师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制定详细计划;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及时自查、自评,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师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拨付,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退出;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协助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师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配合师市财政局、商务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师市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师市财政局、师市商务局、师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