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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报》刊发 |严查非法猎捕 共护湿地候鸟
发布时间:2026-05-13 12:55 来源:第二师铁门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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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拉湖国家湿地公园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是候鸟迁徙的重要驿站和野生动物的栖息家园。然而,个别不法分子为一己私利,竟将黑手伸向这片珍贵湿地。2026年3月,第二师乌鲁克垦区公安局罗杨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日常巡逻时,于恰拉湖国家湿地公园内芦苇丛中发现隐蔽设置的捕鸟夹,并在附近水域查获地笼网。

民警随即循线侦查,迅速锁定并查获违法行为人王某。经查,王某为食用野生鸟类和鱼类,私自布设捕鸟夹和地笼网,虽未实际猎获,但已涉嫌违法。民警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依法收缴全部作案工具。

案情分析:

本案中,王某意图捕捉的赤麻鸭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根据法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狩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湿地生态系统脆弱,捕鸟夹、地笼网等工具不仅直接导致鸟类伤残或死亡,破坏种群结构和生物多样性,还会干扰候鸟迁徙,对区域生态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此类案件通常具有较强隐蔽性:作案工具多被放置于芦苇丛、浅滩等人员罕至处,水面下的地笼网更难察觉。部分群众因法律意识淡薄,出于“尝鲜”“猎奇”心理,容易铤而走险。因此,必须加强湿地周边普法宣传,提升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民警支招:

陆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垦区公安局罗杨派出所教导员):

结合本案特点,群众可从以下三方面助力湿地保护:

一是学会识别安全隐患。在湿地周边活动时,注意观察芦苇丛、浅滩、岸坡等区域是否有可疑铁丝套圈、夹状物(捕鸟夹),水下是否有以绳索连接、带有重物的网状结构(地笼网)。发现后切勿直接触碰,避免夹伤或破坏现场。

二是及时固定证据并举报。一旦发现捕鸟夹、地笼网等非法工具,立即用手机拍摄照片,并记录具体位置。随后拨打110或联系辖区“生态警务”联络员,说明地点、工具类型和数量,切勿擅自移动或拆除。

三是安全介入与协助救助。若遇见有人在湿地布设捕猎工具,应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记住对方体貌特征、交通工具等信息,并迅速报警。如遇到受伤野生鸟类,不要私自带走或喂养,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或湿地保护机构,由专业人员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