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场专栏 > 24团 > 团务公开 > 正文
24团自来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08 17:43 来源:24团管理员

第一条 为加强24团城镇自来水供水管理,充分发挥供水设施效能,保障团场居民群众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二十四团城镇社会发展保障需要及供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团社区服务站自来水厂所提供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连队及居民家庭。  

第三条 凡由团社区服务站水厂供给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及工程建筑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收费管理

第四条 自来水是一种特殊商品,按照供水支出费用的实际情况,并参照本地区该项收费标准核定居民生活用水、商业用水、公共区域及工程建筑、绿化用水等计费标准收费,同时对自来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第五条 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管理。对用户和用水单位分别入户安装智能水表和智能总表,按计量收费,安装总表的单位由用水单位到社区购买单位用水,结清上月总表(家庭自购除外)水费。用水单位不得扯皮,否则,对其单位停水。

第六条 各单位有责任对本单位用户进行用水、节水教育管理。做好单位总表除公共用水外的损耗水费分解、分摊工作,并有社区协助单位查找偷水、漏水原因,对偷水等不良行为发现一次处罚1000元,对漏水现象单位不管任其浪费的处罚单位1000元罚款,并通报全团。 

第七条 为厉行节约,任何社区(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应交纳的水费。不按时交纳(购买)水费的用户或单位,由供水单位责令限期交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经限期催交无效的,可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暂停供水。

第八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不走字也不通报社区、物业的,并因用户原因无法检查水表计量问题的,经查到均按偷水论处,一次性处罚1000元罚款,同时按每户每月1方/10元共计15方用水量收取水费(有自留地的水费加倍),限期由各用户及单位更换损坏水表和支付相关费用。整改期限未果的可停止供水。

第九条 供水单位对拆迁改造中的平房用户和未安装总表的单位、机关等仍按平米面积和人口年缴费的办法收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足额交纳水费。

第十条 用户因迁移等原因需过户或长时间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发生的费用仍由原用户负担。用水户更改名称,应及时通知社区或物业公司。

二、设施管理及处罚

第十一条供水实行24小时不间断供水(施工、维修等原因暂停供水除外),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 通向水表15MM(包含20MM、25MM管径)供水管道及水表,由用户出资并负责管护,损坏时的检修及材料费由用户自行负担。50 MM(单位总表)以上管径的供水管道及水表由使用单位出资并负责管护,表内管网由单位自行检修,表外总管网由社区服务站负责检修,如若人为损坏由单位负责人按水表及材料价值的2倍赔偿。

第十三条 用户安装水表,须到社区、物业提出申请,缴纳水表费,预交水费后方可通水。未办理此手续的,任何用户或单位不得私自开口或私自开启阀门用水,否则,所用水量按其性质缴纳1000元/月以上的补偿费,同时处罚所在单位领导1000元罚金。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新装、改装、拆迁、移迁公共供水设施的,需向团主管领导、相关部门及社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使用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承担相关的费用后方可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后使用。

第十五条有一下损坏自来水供水设施的,按照损坏价值的10倍赔偿。(1)未经供水单位批准,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2)绕越单位总表和自家结算水表盗水的;(3)拆除、伪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盗水的;(4)改装、损坏、私自卸结算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5)用其他方式盗用公共用水的、由所在单位或供水单位没收器材外令其停止盗用行为,并不论耗水量多少,均按管道最大流量计收水费。以上情节恶劣的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限期改进并通报全团。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妨碍供水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抢修供水设施的,社区服务站对其限期停水,按照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水乃生命之源,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依法用水、节约用水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相反偷水则是一种可耻的行为。希望各单位用户树立“有偿用水、偷水可耻”的理念,在不违法用水的同时,积极举报违法用水行为,营造和谐的用水氛围。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24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