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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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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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凿井承建单位未按核准的凿井方案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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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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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的; (二) 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的; (三) 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规定封填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四)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取水数据资料的; (六) 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 (七) 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违反前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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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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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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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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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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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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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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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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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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