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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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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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农业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在检查时或接到举报,对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饲料管理人员要予以审查核实,并在法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案件,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