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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农业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农业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在检查时或接到举报,对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饲料管理人员要予以审查核实,并在法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案件,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