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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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和处理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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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
责任事项 |
1.矛盾纠纷排查阶段: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2.调查处理阶段: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3.告知阶段:告知当事人在街道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4.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