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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护人报告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事项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监护人报告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

    第十四条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婴儿父(母)应当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当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迎宾街道办事处

责任事项

1.核查阶段:根据监护人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