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师铁门关市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工作措施》已经师市行政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各单位,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师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师铁门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2024年12月5日
附件:
第二师铁门关市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镇
燃气管道工作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第二师铁门关市(以下简称:师市)城镇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行为,确保燃气管道运行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措施。
第二条 在师市区域内开展的第三方施工范围内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施工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行为或者其他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师市住建局)会同第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燃气管道保护范围;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加强燃气管道巡查维护,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现场监护,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物业小区内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各团镇、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街道办将建设项目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情况纳入监管,对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加强巡查;督促建设单位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时,会同施工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条 师市住建局应会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涉及燃气管道范围内的第三方施工项目各参建主体,完善本单位防范燃气管道第三方破坏的安全责任体系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督导检查责任落实情况。
第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详实的燃气管道资料,指导共同编制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签订三方监护协议;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设置保护标志,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临时警示标志,加强第三方施工期间巡查频次和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完善燃气管道和标志标识“日巡查、周覆盖”巡检机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制度,织密巡查巡检防护网;通过人防、技防等多种手段,提升巡检效能和精准性,提高风险防控、隐患发现、标志标识完好性维护等能力。
第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要与燃气经营企业建立联动机制,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巡检和维护维修保养工作,发现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行为的应予劝阻、制止,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积极配合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管理区域内第三方施工现场巡查,发现未制定保护方案、未按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或存在违规作业情况的,要立即劝阻、制止,并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和属地燃气管理部门。一旦发生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破坏的,要立即采取关阀、断气等应急处置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或师市住建局报告,全力配合现场应急处置。
第三章 施工保护
第九条 燃气管道保护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二)燃气管道查询资料、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三)施工风险分析及相关安全措施、组织管理和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
(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权利、义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保护方案或保护措施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向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师市住建局申请协调处理,或者共同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第三方施工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以下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和措施:
(一)建设单位
1.向项目片区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书面咨询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踏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交底,同时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存档。
2.因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导致燃气管道位置难以判断的,要组织勘察、施工等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材质、管径、走向、埋深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3.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建设单位要分别会同各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燃气管线技术资料,在项目设计文件中考虑燃气管道保护要求,并对涉及到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指导意见。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图纸会审时要邀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加,明确会审意见,形成纪要。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咨询1个工作日内,函复所咨询范围内有无地下燃气管道。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安排人员配合建设单位会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现场踏勘,指认管道位置并初步交底。现场踏勘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交底资料,对照咨询范围告知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内燃气管道的材质、管径、压力、走向、埋设方式、埋深(标高)、施工方法等内容。
2.因地形地貌发生改变,不能确认地下燃气管道准确位置的,要告知并配合建设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情况,划定防护范围,配合设计单位参与图纸会审,提供相关意见,对现场管道走向、埋深等进行现场交底并做出明确标识。
3.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要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宣贯地下燃气管道保护要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别对采取顶管、开挖、定向钻等施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要认真研判可能对燃气管道运行造成的安全风险,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商定落实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以下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和措施:
(一)建设单位
按照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和加强日常检查;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施工单位
1.建立每次施工动土确认制度,施工范围或者毗邻区域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施工现场告示牌要明晰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管道保护要点。
2.结合图纸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交底,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探挖复核,在现场做好临时警示标识,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并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书面确认,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3.结合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施工前要组织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尤其是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燃气管道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
4.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需提前48小时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5.施工期间,因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的,或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施工单位要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待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交底确认,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杜绝盲目施工、冒险施工、野蛮施工。
6.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采取特殊工艺或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地下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施工单位要通知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重新修订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7.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禁止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作业,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三)监理单位
施工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管道保护专项方案中涉及地下燃气管道保护的技术措施;对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要委派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燃气管线安全隐患时,要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责令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要求,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巡查监督考核制度,增强巡线队伍,强化巡线人员安全责任,主动做好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措施交底和安全工作。
2.做好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巡查检查,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要调整优化管道日常巡查周期,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燃气管道和管道阀门巡查周期不少于一天1次。
3.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联动机制,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设置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临时警示标识,完善施工告示牌。
4.在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合要求时,要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监护。监护内容、过程、问题处置等要保留记录,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形成闭环管理。
5.巡查发现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违规作业情况的,巡线人员要立即制止,现场拍照留证,并报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查看评估,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断气措施,并及时报告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待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通气。
第四章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完善多级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工程项目,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师市住建局指导属地管理职能部门将建设项目影响城镇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属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属地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设施的施工活动。
第十三条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师市住建局和项目建设的属地主管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城镇燃气管网安全监管的基本手段,实现城镇燃气行业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对发现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有关情况应向被检查对象反馈。
第十四条 开展联合执法。师市住建局牵头,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对第三方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行为实施“零容忍”联合执法,依法从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通过严查严处快处典型案件,维持防范高压态势,加强警示和震慑。
第十五条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托各类媒介平台,公布相关部门、企业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完善投诉举报办理反馈及信息通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反映情况、举报投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燃气安全宣传、监督氛围。
第五章 强化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强化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和师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七条 强化事故现场处置。发生燃气管道损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保护性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照规定立即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应急部门、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听从指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抢险处置,并协助和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修复工作。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强化信息报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燃气管道损坏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及时向师市住建局和师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报告。同时,有关单位和属地要做好停气期间燃气用户(群众)的解释安抚和舆情管控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措施由师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https://www.tmg.gov.cn/wcm.files/upload/CMStmg/202412/202412050550053302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