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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决定书(二师(铁)城罚决字〔2024〕第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师(铁)城罚决字〔2024〕第2

当事人:铁门关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T,法定代表人:吴*,联系电话:158********2,住址: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铁门关工业园中央大道**********。

2024年5月23日铁门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建设的34团商业综合开发项目(一期、二期)商业楼涉嫌未将商品房预售款项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铁门关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34团商业综合开发项目(一期、二期)商业楼商品房预售款1915.1623万元,其中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支出744.60799万元,监管账户余额244.998435万元,保证金账户余额23.5401万元,其余预售房款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税金、日常管理费用及支付铁门关市领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未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铁门关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铁门关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属实;

证据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预售许字(第二师)第2023014号)》,证明铁门关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34团商业综合开发项目(一期、二期)商业楼于2023年9月12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证据三:收入支出汇总表》《博远房产销控汇总表》,证明铁门关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34团商业综合开发项目(一期、二期)商业楼房款1915.1623万元;

证据四:《铁门关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及名称》、《明细回单》(账号:3076***********85)、《卡折对账单》(账号:84901********168)、《建设工程勘察合同》《34团美邻汇商业项目工程施工合作框架协议》《34团商贸综合开发项目室外管网施工承包合同》《34团围挡拆除及安装承揽合同》《三十四团美邻汇视频监控项目施工合同》《水表采购合同》《工程供货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水表电箱采购合同》《测绘技术服务合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书》《燃气施工协议》《电力施工合同》《测绘项目合同》《测绘技术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电梯设备购销合同》,证明铁门关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4团商业综合开发项目(一期、二期)商业楼工程建设支出744.60799万元;

证据五:《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王欠平、杨应兰,包晓军、李军娥,杨平,查胜罡、董园园,汪辉、马高丽,段美鑫、邵丁丁,包富军、陈霞梅等7份)、《卡折对账单》(账号:84901*****14168、8490*********7195),证明铁门关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签备案数量7份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余额244.998435万元。

证据六:《收入支出汇总表》,证明铁门关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房款的用途为支付工程款、土地出让金、税金、日常管理费用、铁门关领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未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

2024年10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师(铁)城罚先告字〔2024〕第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二师(铁)城罚听告字〔2024〕第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不按规定使用34团商业综合开发项目(一期、二期)商业楼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证据材料,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扫码缴款或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1日



人:杜蕾、袁芳兰            

联系地址:铁门关市孔雀西路市民中心1A楼009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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