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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决定书(二师(铁)城罚决字〔2024〕第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师(铁)城罚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新疆大庄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xx,联系电话:18xxxxxx5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K,住址:新疆铁门关市三十七团金山镇开发区xxxxxx。

你单位于2024年6月28日11时39分,实施了向同海春特色美食庄进行管道供气的行为,涉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4月15日至7月5日,新疆大庄能源有限公司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向巴州且末县315国道与G0612西和高速入口交叉口南320米处的同海春特色美食庄供气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至调查终结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新疆大庄能源有限公司、同海春特色美食庄《营业执照》,大庄能源加气站法人、同海春特色美食庄负责人、警卫室工作人员三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属实;

证据二:《燃气经营许可证》《加气站建设项目详规》,证明大庄能源CNG、LNG加气站经营类别是经营燃气汽车加气(J);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证明大庄能源CNG、LNG加气站向同海春特色美食庄和警卫室供气并正常使用的行为属实;

证据四:大庄能源加气站法定代表人、同海春特色美食庄负责人、警卫室工作人员三人《调查询问笔录》及《租房合同》,证明当事人承认加气站存在供管道气的经营行为,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属实,且无违法所得;

2024年7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师铁城罚先告字〔2024〕第1号)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二师铁城罚听告字〔2024〕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向同海春特色美食庄进行管道供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至调查终结,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整改。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第5.1.2条之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扫码缴款或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9日




人:尚佰霞、杜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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