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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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何* | 写信时间: 2025-03-27 | 回复状态: 已办结 |
信件标题:交警过度执法 | ||
信件内容: 尊敬的市长你好: 在这里跟您反馈下铁门关交警在认定客货混装问题上过度执法问题,首先对交警同志辛勤的工作表示崇高的敬意。下面将我所经历的事简单叙述下:去年冬天我驾驶面包车将后排折叠放倒后放置了10公斤左右的纸壳子让交警以客货混装为由对我予以警告处罚。交警告知我货物找货车拉,一捆10公斤的纸壳子让我找个货车拉,这句话说出来真不知道打的谁的脸。最近我驾驶乘用车将后排放倒放置了一辆8岁孩子骑的自行车,交警依然以客货混装为由对我进行的警告处理。我还听说快递小哥因客货混装问题被交警罚的受不了把工作辞了的。 据我了解全国各地对客货混准的标准都不太一样,但是咋们铁门关交警真的太严了,说我客货混装警告处理我没有疑议,毕竟警察同志是严格按照交规在执行,但是我想说交规是死的人是活的,执法要有温度需要人性化处理。作为交通参与者我建议交警队领导放宽客货混装的认定。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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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第二师铁门关市 | |
回复内容:
来信人: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来信后,我单位就您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与您联系沟通,您表示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这是因为载客汽车如装载货物,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车内货物极有可能会危及乘客安全,或引发交通事故。当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100元罚款。但在实际执勤执法过程中,我们考虑到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出行需求,对于首次或者危害程度较轻的客货混装违法行为多以释法、警告为主。 感谢您的来信。 承办单位:第二师铁门关市公安局 承办人:龚建 联系电话:18096801816 发布日期:2025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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