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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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徐* | 写信时间: 2025-01-21 | 回复状态: 已办结 |
信件标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检疫人员米桂宁伙同当地植物种植商违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 ||
信件内容: 1、投诉人系甘肃酒泉一家建筑公司,在对绿化工程施工时,与甘肃一家企业签订苗木采购合同,收货时却发现该批苗木系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一家农民合作社发出。 2、该批苗木系在2024年11月21日到达甘肃敦煌境内,司机出发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 货物到达敦煌境内时,该批苗木均为枯萎状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且无任何法律规定的车证同行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合格证以及苗木标签。 3、对此投诉人要求退货,但该企业却在2024年11月22日提供了加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林业和草原局印章的植物合格证,并标明检疫日期为2024年11月22日,但2024年11月22日当天并无任何被检疫的植物对象。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必须要对植物对象进行现场检疫,在检疫无误后方可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且只有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货物运输。因此,根据上述客观事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林业和草原局米桂宁在2024年11月22日出具该检疫证书时并不存在任何检疫对象,但其却在无任何检疫对象的情况下仍违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属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发生后,我方通过该局上级单位进行反映,并联系到该检疫员,该检疫员对出具报告时不存在检疫对象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却对违规出具证书的行为拒不改正。 5、我方经过当地政务电话投诉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林业和草原局答复为:我单位收到植物检疫的申请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出具证书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上述答复可同样可以证实该检疫员做出植物检疫证系在无任何检疫对象的情况下事后违法做出。 综上,在无检疫对象的情况下具有职权的行政单位及检疫人员不应违规出具检疫证书,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应由擅自发货、伪造货运证件的单位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林业和草原局检疫员米桂宁却无视上述法律规定,在无任何检疫对象的情况下不仅违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而且为保护擅自发货单位拒不改正,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及职务规定,而且如果一旦引发植物病害的严重后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林业和草原局及其检疫员米桂宁是否能承担全部责任。故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我方在1月3日投诉后,米桂宁个人在该平台的答复完全违背了法律规定,对其上述违规行为闭口不谈,因此我方请求上级单位依法介入后予以纠正,不应由该检疫员自行答复。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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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第二师铁门关市 | |
回复内容:
来信人: 经查证,您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该检疫员不存在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 第二师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植物、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对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规定,对“铁门关市合财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的苗木进行现场检疫,期间未发现检疫对象,于2024年8月1日向该合作社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凭该证可换发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六个月。2024年11月18日该合作社向我局提出出证申请,11月18日该合作社当地林业部门进行现场查验,于11月22日向我局出具情况证明,我局当日凭借“情况证明”以及“产地检疫合格证”及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投诉中,苗木均为枯萎状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苗木质量问题,应由投诉方与买卖双方沟通解决。有退货需求可以货到当日以“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货证不符”等理由拒绝收货。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的来信! 承办单位:第二师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人:孙长贵 联系电话:18935758749 发布日期:2025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