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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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王** | 写信时间: 2024-12-18 | 回复状态: 已办结 |
信件标题:关于医疗救助的问题 | ||
信件内容: 领导你好,我是29团二连职工王*明,家住江南郡小区,因为父亲生病(脑干出血),从8月24日到现在还在医院住院,一直昏迷,导致家里比较困难。所以申请了医疗救助。 一开始因为我父亲的居民医保记错忘记交了,有一部分是自费的。在申请过程中,医保驳回了,说自费饿得那部分不能算作家庭医疗支出,而使用医保后的金额达不到标准。 我想问一下为什么自费的钱不能算到医疗支出里。既然是医疗救助,就是救助有困难的对象,没有困难我也不用去申请了。难道自费的钱不是用来给我父亲看病的吗,难道自费的钱不是从我们家里拿出支付的吗。 本来这几年种梨子都在赔钱,养老金都要交不起,想申请一下医疗救助,结果不是这问题就是那问题。我朋友在地方上都可以。也没那么麻烦。 我就想知道到底为什么自费的不能算到我们家的医疗支出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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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第二师铁门关市 | |
回复内容:
来信人: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兵团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2〕31号)、《关于第四类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和待遇享受相关工作流程的通知》(师市医保发〔2023〕7号)文件要求,兵团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兵团户籍或参加兵团基本医保且按时缴费的相关人员: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前三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第四类救助对象申请受理流程:符合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人员可向所属团(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交至团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经核查来信人具体信息后与民政部门取得沟通联系,民政部门对其申请材料进行重新核实,核实后确定来信人身份符合第四类救助对象条件,可以享受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通过电话方式已向来信人告知了相关政策及办理结果,来信人表示理解和感谢。 感谢您的来信! 承办单位:第二师铁门关市医疗保障局 承办人:霍璐茜 联系电话:0996-2283181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