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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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唐* | 写信时间: 2024-09-07 | 回复状态: 已办结 |
信件标题:22团派出所不作为 | ||
信件内容: 唐*、何*川、张*玉三人于23年6月18日以71万元合伙购买玉米采收机一台,因市场行情问题今年三方协商一致将车辆存放在22团3连厂房内,24年9月6日一个人问何*川采收机在哪里何*川将位置信息发给此人,于当日晚上此厂房门锁被人锯断,车辆丢失,24年9月7日何*川和唐*报警3次后警察未出警。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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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第二师铁门关市 | |
回复内容:
来信人: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焉耆垦区公安局民警与您取得联系并见面答复您反映的问题,您对焉耆垦区公安局答复表示满意。 焉耆垦区公安局全体民辅警将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以实际行动书写“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责任担当,自觉把个人追求融入到党和人民事业奋斗中,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的来信! 承办单位:焉耆垦区公安局 承办人:王瑜 联系电话:0996-6022110 发布日期:2024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