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马** 2024-09-06 已办结
信件标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是否已落实执行?
信件内容: 师长您好,根据国发(2014)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及新兵发22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兵团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请问该项规定中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政策是否已经落实并且具备办理条件?如果具备办理条件需要带哪些资料进行办理?谢谢!
回复内容
第二师铁门关市
回复内容:

来信人: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了解,您咨询的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资助政策,此政策为巴州试点政策(8月5日库尔勒市进行首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资助业务办理)。我单位已第一时间将相关意见建议及需求上报至兵团上级部门并持续跟进,待上级部门答复后再次与您本人联系。
感谢您的来信!
承办单位:第二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承办人:陈嘉懿   
联系电话:0996-2920771
发布日期: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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