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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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徐** | 写信时间: 2024-08-30 | 回复状态: 已办结 |
信件标题:关于二十二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违法行为的诉求 | ||
信件内容: 尊敬的师长:现向您反应22团城管中心违法的相关行为,我们四人是22团连队女职工,2023年11月与22团幸福小区商业街开发商(湖北黄石东方建筑公司)协商,将22团幸福小区商业街中间四个角卖给我们摆摊卖农产品,该处位置经查,已办理过土地出让手续,在可建设红线图范围以内(国土局有土地出让协议,团场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证明,并且规划局执法大队也来现场查看过,不涉及土地违法),买卖的部分不属于公共设施、公共绿地以及消防或者人行通道,但目前该处位置由于屋顶太高,三面没有墙,冬天太冷,所以计划用玻璃幕墙把三面封起来,以躲避风雨,并能存储部分货物,同时也是美化整个商业街,所以我们四人商议后,决定一起找施工单位做玻璃幕墙。2023年12月份,我们通过预借信用卡、花呗贷款等方式筹集现金28万元,支付了购买场地费用、玻璃钢化厂预付资金以及施工队预付资金。12月10日左右,施工队准备施工时,22团城管中心过来不让施工,说没有办理手续,我们开工前已向团里申请,并得到连队及各个部门的支持及签字确认(有连队推荐信和部门签字),城管中心到现场让施工队停工(甚至不顾现场安全,责令施工队不能将已立起来的一面钢架固定),我们不但需要给施工队支付误工费,甚至连预付的8万元施工费也不能返还,因施工队已将钢管买回并拉运至现场,脚手架租赁费每日300元也由我们支付。由于我们四人本来资金都不充足,为了贴补家用,才购买此处,计划趁2023年元旦和春节做点小生意,现在场地不让施工,还要承担施工队损失。于是我们与城管中心和社区多次沟通,对方仍然坚持不让施工,具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何流程他们说也不知道,反正就是不让施工,我们将个人的情况写了申请,也经过连队领导的确认和推荐,又前往22团机关,与22团机关多个部门沟通,机关各部门对我们妇女自主创业也给予了支持和理解。但回到城管中心,城管中心负责人及部门办事人员态度依旧蛮狠,一问三不知(既不知道怎么办理施工手续,也不知道去哪办理,更不知道能不能办理),直说就是不让施工(有视频有录音为证),同时城管中心也承认他们没有执法权,但工作人员说他们城管中心负责人说了不让施工就是不让施工,并且城管中心还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向四周商户宣传我们占用公共设施私搭乱建、占用别人公摊面积,后经我们四处查找资料证明城管中心罔顾事实编造理由(目前已聘请律师向焉耆垦区法院起诉)。我们四个人每家都有每家的困难,实际情况也都如实写了报告,也经过了连队的确认,现在都是负债创业,希望师长能够考虑到我们底层职工的困难,特别是妇女职工的艰难,现在国家提出的乡村振兴和乡村振兴巾帼行动都是为了促进农民、尤其是妇女参与到经济建设,我们四个人都能克服自身困难,不等不靠,自主创业(向工商局已申请营业执照,名称核准已通过,但由于城管中心不开具证明,无法办理完成营业执照),为什么还有个别部门滥用权力,不作为乱作为,能够无执法权执法,望师长能够为我们主持公道。 蒲*宇,女,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2827********3444,住新疆和静县才吾库勒镇****,联系电话:1331907****1。 高*,女,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2827********3427,住新疆和静县才吾库勒镇****,联系电话:1334545****。 徐*燕,女,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2827********3423,住新疆和静县才吾库勒镇****,联系电话:1377969****。 汪*英,女,土家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3524********2363,住新疆和静县才吾库勒镇***,联系电话:1739750****。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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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第二师铁门关市 | |
回复内容:
来信人: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经与二十二团经发办沟通,2023年12月10日收到的申请书为你四人申请创业,批示内容为取得二十二团国资公司、周边商户同意等内容,不应该确定为同意你将四处凉亭用玻璃幕墙封起来的行政许可,且周边大多数商户都不同意你四人占用凉亭搭建建筑物。 2、根据《第二师二十二团幸福佳苑小区11、12号商业楼房产预测量成果报告新疆精准测字(2013)第0916-6号》《第二师二十二团幸福佳苑小区7、8号商业楼房产预测量成果报告新疆精准测字(2013)第0916-3号》报告,明确四处凉亭不在开发商可出售面积之内,故我中心认为你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四处凉亭依然为幸福佳苑小区商业街的附属设施,为全体业主共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你四人擅自占用公用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无法办理任何施工手续。 3、我单位依据部门职责有对22团城镇建设、规划、公共设施维护等进行管理的权利,且城镇管理中心未对你进行任何的行政处罚及个人处罚,我中心阻止你搭建建筑物为正常履行中心管理职责,不涉及执法行为。 4、2024年8月,你将22团城镇管中心起诉至焉耆垦区人民法院,诉我部门存在违法行为。2024年8月9日,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法官进行庭前调解,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起诉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感谢您的来信! 承办单位:第二师二十二团 承办人:张贤伟 联系电话:0996-6332562 发布日期:2024年9月3日 |